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列為新建(變更使用)住宅應設設備 於今(1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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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列為新建(變更使用)住宅應設設備 於今(1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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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住宅火災案例層出不窮,分析相關統計數據,本縣建築火災案件比例中有64%為獨立式住宅,5%為集合住宅,可看出大多火災仍以一般居家場所為主,雖然是民眾最熟悉的場所,但因用火行為及相關空間設備等複合因素,潛存高度的火災危險,影響縣民生命財產甚鉅。推測其中原因,除了建築物數量以住宅居多外,也與人民的生活型態息息相關。人們大部分日常作息皆位於住宅內,睡眠又佔其中最多時間,當夜晚來臨時,警覺性跟反應力都相對較低,若火災發生往往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因此,如何預防「住宅火災」—有效提高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設置率已是刻不容緩之議題。

據花蓮縣消防局局長林文瑞表示,為有效提高本縣設置率,該局自101度年迄今,均足額運用中央補助款、縣配合款採購住警器補助予縣民,但中央補助經費有限,實在緩不濟急,故亦積極向社會善心人士及慈善團體進行勸募,再由消防人員優先針對弱勢族群逐戶訪視,協助安裝住警器,以提升其居住安全,同時利用各種宣導機會,提醒民眾應於家中設置住警器。由統計數據顯示,101年度至106年度該局共計為縣民補助安裝2,046顆住警器,107年度更補助達1萬1,072顆,其中有9成以上為勸募所得。但若純利用政府預算、募集民間善款或對民眾進行宣導,其效果相當有限,亦非長久之計,為有效推廣設置住警器,實需從源頭管制並推動法制化為宜。

因此,為有效提升本縣住警器裝設率,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民眾向縣府建設處請領「5層以下住宅(公寓)及農舍」之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需出具消防局發給之合格證明文件,方可請領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等各項文件。而該證明文件需由縣民填具申請表,同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資料可由消防局官網下載)向消防局申請勘驗,再由該局於檢查合格後發給證明文件。

回顧國外住警器推動經驗,美國自1970年起制定法律後,住宅火災發生件數明顯隨住警器普及率而減少,死亡率更下降一半,即可看出住警器之早期預警功能確實有效降低住宅火災發生件數及死亡率。先進國家的作法已做出驗證,我們僅需踏上前人的步伐,相信時間的淬煉必會催生出期望的成果,並能有效提升住宅場所消防安全,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縣民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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